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178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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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李耀文
被 告 陳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小字第178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9月26日上午10時5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0月
3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柒仟柒佰柒拾叁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美商美國商業銀行(下稱美國銀行
)申辦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各
月消費款應於當期繳款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
低應繳金額,如未依約清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
付按年息19.97%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尚積欠美
國銀行本金新臺幣(下同)67,773元,而訴外人荷商荷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荷蘭銀行)業於民國88年承受美國銀
行松山、中港分行二分行等之資產、負債及營業等,荷蘭銀
行嗣於94年12月1日將前揭對被告之債權讓與訴外人新榮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榮資產),新榮資產復於98年
7月6日將該債權讓與原告等情,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
暨注意事項、本金明細、債權讓與金額表、債權讓與證明書
、債權讓與公告等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
後,得免為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1,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