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9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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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94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黃虹語
簡旻毅
被 告 林秀美 原住台中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101年
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三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101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於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