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9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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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932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黎明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於民國101年9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989元,及自民國96年11月1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12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育暘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
育暘公司)簽訂英文教材商品之分期付款申購契約(下稱系爭
申購契約),約定分期付款總計69,965元,以每月為1期,分
期期數為35期,每期付款金額為1,999元,期間自94年5月20
日至97年3月20日止,每期付款日為每月20日,嗣育暘公司
將對被告之系爭申購契約債權讓售予原告(前為「台新資融
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9月10日經主管機關核准更名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由原告取得對被告之債權。被
告自96年10月31日起即未履行付款義務,迄今尚有11期未付
款,扣除已支付之款項47,976元,被告尚積欠原告共21,989
元(計算式:69,965-47,976=21,989)。原告爰依債權讓與
及系爭申購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未繳的分期價金款
21,989元,及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減縮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系爭申購契約書、被告繳款
資料查詢為證,核屬相符。從而,原告依債權讓與及系爭申
購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8條,確定本件
訴訟費用額為1,120元(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
2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