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小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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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潮小字第257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曾柏錩
被 告 李官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玖仟玖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2月28日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申請麥克現金卡使用,並約定被告得持
卡至自動化服務設備預借現金。惟被告未依約按期還款,尚積欠
中華商銀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嗣中華商銀於94年12月30日
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訴外人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翊豐公司),翊豐公司復於95年1月5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
告等事實,業據其提出麥克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
約定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及債權金額明細表等件
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
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