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3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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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3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七八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信嘉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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