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32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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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3259號
原   告 CARSITI(簡稱SITI)(暫譯 黃西堤 )

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
被   告 智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
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區○○○路○○號3樓,且
系爭本票之付款地為「智惠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
○○○路○○號3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及系爭本票影
本各1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3條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
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移送被告主事務所及票據付款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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