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742號原 告 吳燦煌 被 告 趙彥維 被 告 趙培妤 即臺北私立立德文理短期補習班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欠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1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官蔡寶樺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