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聲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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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詹炳垣
相 對 人  李向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惟所謂「強制執行程
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結前而言
,又所謂「停止執行」乃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
,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
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已向鈞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
訴,為此懇請鈞院定相當確實之擔保,准予裁定鈞院105年
度司執字第18569號強制執行程序,於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
程序終結前暫予停止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於本院提起105年度北簡字第3525號債務人異
議之訴,請求撤銷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8569號清償債務事
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
無訛。惟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1856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
件,因執行無結果,業經本院執行處於105年2月26日發給債
權憑證而終結,自與上開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聲請人之聲
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閔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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