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221號
原   告  李建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老爹 景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明為
新臺幣(下同)5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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