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428號
原 告 馮苑琳
被 告 云輝 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貞雄
訴訟代理人 梁超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28日上午9時時15
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賴敏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428號
原 告 馮苑琳
被 告 云輝 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貞雄
訴訟代理人 梁超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4月28日上午9時時15
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