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7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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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799號
原   告  李憶梅
訴訟代理人  陳瑋宗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郭祐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
十一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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