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7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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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799號
原 告 李憶梅
訴訟代理人 陳瑋宗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郭祐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
十一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