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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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65號
原   告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水金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亞倫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1236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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