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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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竹東交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陳琰琮
被   告  邱志峰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竹東交簡字第217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
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竹東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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