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204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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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洪偉烈
       陳宏駿
       徐文雄
被   告 張○○(原名張○○)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小字第2046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年12月29
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美芳
  書 記 官 陳美月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美芳
法官陳美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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