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小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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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小字第39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楊家瀧
被   告  薛嘗增薛嘗炎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月25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庭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支付命令狀所附之證物
原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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