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6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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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643號
上訴人即被告 自由海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亞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榮峰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78,1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77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7,770元,並
應補正上訴狀由上訴人親自簽名;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已簽名之上
訴狀,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