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邱芬凌被告正舟營造有限公司被告乙○○兼右一人代表人被告喬勝營造有限公司被告丁○○兼右一人代表人右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包梅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