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九九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甲○○核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叁萬叁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叁萬貳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預納送達郵票壹拾份(每份叁拾肆元)。
二、原告如逾期未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賴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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