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九四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王仁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伍萬玖仟壹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貳萬伍仟玖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玖佰零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玖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群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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