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三九○號
原告甲○○
身分證被告乙○○籍設福
現應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淑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張文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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