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一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潘豐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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