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游展誠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游建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當事人對於本訴及反訴一併提起上訴時,其上訴利益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77年度第14次民事庭會議㈡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訴及反訴一併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77萬7,615元(計算式:本訴部分251萬8,410元+反訴部分125萬9,205元=377萬7,6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63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書記官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