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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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三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范文秀 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二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邱育佩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羅英梅~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二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郭榮宏 │聯邦銀行迴龍分行│九十年一月十六日│貳萬零貳佰元│UC三0三七0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