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三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阿龍 送達代收人 曾惠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八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金邦實業社 蔡美雯 │龍潭農會│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壹萬陸仟元│LNSB二一五九││││││││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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