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7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七五號
聲請人正基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 陳敏 訴訟代理人 吳孟美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0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邱育佩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羅英梅~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00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正基建設有限公司劉│玉山商業銀行中壢分│九十年六月五日│壹拾 陸萬肆仟陸佰 │0000000││││陳敏│行││伍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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