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改造貝瑞塔手槍(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壹枝、改造子彈壹顆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民眾甲○○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在桃園縣楊梅鎮梅溪里二重溪旁小山路邊草叢,拾獲手槍一枝、子彈二顆送警處理,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手槍係仿貝瑞塔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改換另行車造之金屬槍管而成,機械性能良好,認具殺傷力,子彈係玩具金屬彈殼加裝直徑約6MM鋼珠而成之改造子彈,經採樣一顆實際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有鑑驗通知書可稽,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及子彈,未經許可不得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手槍及子彈經鑑定結果具殺傷力,為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三、經核無不符,惟查獲之子彈二顆,經鑑驗射擊一顆,則射擊後之彈殼、彈頭已非屬違禁物,自不得沒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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