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更(三)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八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 曾國龍 選任辯護人 張毓桓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曾國龍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國龍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陳孟瑩法官周煙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