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重家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家上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家上字第一號
上訴人甲○○
丙○○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肆萬陸仟貳佰貳拾捌元;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之規定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十四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三年六月一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B1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B2法官蔡秉宸~B3法官翁芳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B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