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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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梅芬律師
李季錦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四00、一一00八、一二四0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參年陸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元月七日將其羈押,於同年一月七日交檢察官另案執行拘役二十日,於同年三月十四日執行期滿續接押,羈押期限將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屆滿,經延長羈押後,又將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屆滿,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