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九二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並經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王復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