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明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明嘉自民國壹佰零伍年肆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明嘉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有侵入住宅、毀損等犯行,惟否認有何強盜犯行,但依證人即告訴人 李宏均陳家華 等人之證述、卷內證據等相關資料,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加重強盜未遂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加重強盜未遂之犯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足認被告為規避將來重罪刑之執行,致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大為增加,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為確保國家刑罰權之實現,與社會公益之維護,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予以羈押,復於105年2月19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訊問後,本院認被告雖仍否認加重強盜犯行,然依證人證述、相關照片及扣案證物等卷內證據,足見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非輕,且自承一人獨住,且於犯案時並無固定居處,於此情形下,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伴隨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將妨礙審判程序之進行,自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復參以被告曾於他案有通緝到案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益徵被告確有逃亡而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是以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且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將來可能刑罰之順利進行,且被告於夜間持木棍侵入住宅實施強盜犯行,危害社會安全甚鉅,基於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且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至被告雖以家中母親需其照顧及有個人事務待其處理為由請求無庸繼續延長羈押,惟本院固對被告之家人需要被告照顧、撫養乙節予以同情,然該等事由並非本院審酌是否羈押之參考事項,且本院現亦未對被告接見、通信之限制,已兼顧被告權利之保障,是上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4月19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信宇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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