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7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非制式子彈參顆,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警員於民國104年5月26日上午9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鎮○路0段000號資源回收場,查獲非制式子彈13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其中4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mm±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4年7月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剩餘之3顆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警員於104年5月26日上午9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鎮○路0段000號資源回收場,查獲非制式子彈13顆,其中4顆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9.0mm±0.5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有前開鑑定書在卷可稽,是除已試射者外,其餘3顆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係違禁物,從而,檢察官聲請本院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宣告沒收,即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邁揚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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