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1070號
上 訴 人  趙榮瑋
被上訴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3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雄小字第1070號小額民事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並補正上訴聲明。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
文,且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
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除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亦未敘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又裁判費部分,因上訴人未表
明不服之程度,而以本件為小額訴訟程序,故其訴訟標的金
額應小於10萬元,計算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定期
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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