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121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璩聖光
被 告 林彥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肆仟參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5年4月29日向其借款新臺幣(
下同)50萬元,並訂立綜合消費放款契約(貼心相貸-公教
員工專案貸款專用),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5月5日至11
2年5月5日止,分84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按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165%加碼
0.505%計付,如被告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無須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詎被告自108年3月5日
起即未還本繳息,尚積欠本金30萬4,346元,及利息未清償
。屢經原告催討均未果,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僅於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時於異議狀陳稱:該項債務尚有
糾葛等語。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綜合消費放款契約
(貼心相貸-公教員工專案貸款專用)、客戶往來帳戶查詢
等為證,經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通知,既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為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
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