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重上更(一)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8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恂如 律師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戊○○○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致一 律師被上訴人庚○○
辛○○乙○○己○○壬○○子○○癸○○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1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張蘭法官魏麗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于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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