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12號上訴人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被上訴人嘉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2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4年度訴字第98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
受命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書記官劉清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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