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4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4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400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李承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7月1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5年2月1日執行羈押,又於95年4月21日裁定自同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95年6月30日,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查,被告甲○○所涉犯行經本院審理結果,認係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8條第1項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玖年貳月在案。本院因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7月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志洋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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