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上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上字第58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款事件,甲○○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81條所明定。本件甲○○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甲○○業於95年6月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忠行法官陳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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