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50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50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訟訴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第321條第1項第2、3款之竊盜罪及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確定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李春地法官陳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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