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7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七一0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七一○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創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一二0三0│││壹仟││├─┼───────────────┼──────────────┼────┼───┼────┼───┤│2│創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一二0三一│││壹仟││├─┼───────────────┼──────────────┼────┼───┼────┼───┤│3│創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一二0三二│││壹仟││├─┼───────────────┼──────────────┼────┼───┼────┼───┤│4│創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一二0三三│││壹仟││├─┼───────────────┼──────────────┼────┼───┼────┼───┤│5│創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一二0三四│││壹仟││├─┼───────────────┼──────────────┼────┼───┼────┼───┤│6│創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一二一六四│││壹仟││├─┼───────────────┼──────────────┼────┼───┼────┼───┤│7│創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一二一五五│││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