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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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87號

原告 吳蕊蕙

被告 莊華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以影本具狀起訴,未於書狀內簽名蓋章;且未於訴

  狀上詳述如何遭詐騙及其他證據資料,經本於民國114年6月

  3日以114年補字第443號裁定令其應於十四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同年6月20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可稽。原告迄今未補

  正,起訴不合法,就程序上,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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