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易緝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緝字第13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晉昌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之偵查案號「114年度偵字第8952號」,應更正為「113年度偵字第8952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