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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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6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 律師

被告 黃閔祥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8萬955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價額為395萬130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6220元+自114年3月1日起至114年6月23日止之補償金6220元×3+6220元÷30×23)≒398萬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1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

附表:

土地

編號

坐落

被占用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縣市

鄉鎮市區

地號

平方公尺

元/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鹿港鎮

東石段

1164-2

178.99

4200

2

彰化縣

鹿港鎮

東石段

1165-3

483

3656

3

彰化縣

福興鄉

福龍段

1230

59

3600

4

彰化縣

福興鄉

福龍段

1254

59

2300

5

彰化縣

福興鄉

福龍段

1339

472

2300

395萬1306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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