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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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36號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施志遠 律師
被告 黃閔祥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8萬955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價額為395萬130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6220元+自114年3月1日起至114年6月23日止之補償金6220元×3+6220元÷30×23)≒398萬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1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王宣雄
附表:
土地
編號
坐落
被占用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元/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鹿港鎮
東石段
1164-2
178.99
4200
2
彰化縣
鹿港鎮
東石段
1165-3
483
3656
3
彰化縣
福興鄉
福龍段
1230
59
3600
4
彰化縣
福興鄉
福龍段
1254
59
2300
5
彰化縣
福興鄉
福龍段
1339
472
2300
395萬13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