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30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美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紀東耀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
1,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