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22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簡字第1222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蘇立恆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簡字第122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上午
10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伍仟叁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伍仟叁佰壹拾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 蘇啟勝承泰裝潢工程行於民國(下同)94
年7月8日邀同被告蘇立恆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約定到期日為96年7月8日,利息按年利率
12.88%計算,遲延給付時,除按原定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部份,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料被告蘇啟勝即承泰裝潢
工程行自95年10月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約視同到期,尚
欠本金405316元未受清償,迭經原告催討均無效果,依授信
契約書第5條約定,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等情。
為此爰依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05316元及
自95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88%計算之利息,
並自95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款契約及授信約定書、放
款帳戶及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而
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
帶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
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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