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國簡字第9號
法定代理人 吳美冠
法定代理人 張清埤
訴訟代理人 張正亞
複代理人 呂紹竑
法定代理人 李文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 魏念銘 」之記載,應
更正為「李文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