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 林彤恩
法定代理人 林至峯
張桂瑛
訴訟代理人 賴仁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5,84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