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4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44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
公訴人臺灣桃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鐘耀盛 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葉宏基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盜匪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丙○○、丁○○自民國玖拾壹年陸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等三人因盜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起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二月二日、四月二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六款之情形,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當庭諭知自九十一年六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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