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1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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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2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四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徐芳貴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雙華 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葉宏基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第一次各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楊貴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胡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