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合計淨重貳點壹捌公克(含袋合計毛重肆點肆壹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捌點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九十一年度戒偵字第二○八號)確定在案,惟因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八點五公克、海洛因四包,毛重四點四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依法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設有規定;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若案件經不起訴處分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經查本件扣案毒品海洛因四包,合計淨重二點一八公克(含包裝重四點四一公克)安非他命一包,毛重八點五公克,係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於違禁物。綜前說明,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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